申领条件
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:
1、无劳动能力;
2、无生活来源;
3、无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。
申请材料
1、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提出书面申请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;
2、户口本、身份证;
3、个人婚姻状况劳动能力、生活来源、财产状况以及赡养、抚养、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,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、完整的承诺书,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;
4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。
申请办理地点
各县市区乡镇(街道)民政窗口
办理流程
申请: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(街道)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,可以委托村(居)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。
审核: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通过入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、信函索证、信息核对等方式,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、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、抚养、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,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,并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(社区)公示,公示期为7天。(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乡镇(街道)可直接完成确认)
确认: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上报的申请材料、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,根据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,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,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。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,并在申请人所在村(社区)公布;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,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:
1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;
2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;
3、残疾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、二级的肢体残疾人,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。
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:
1、特困人员;
2、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;
3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、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4、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、精神残疾人,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;
5、无民事行为能力、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,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。